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集
一、邵某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某明、康某、王某、陆某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某鸿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某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某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某鸿、王某、陆某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邵某明、康某、王某、陆某阳、倪某鸿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倪某鸿、王某、陆某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韩某杰、旷某鸿、韩某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某杰、旷某鸿、韩某华利用连光辉(湖北省某县某银行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某、耿某美(某银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某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某杰、旷某鸿、韩某华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某、卢某生(某银行支行行长)提供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韩某杰、旷某鸿、韩某华利用李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某、卢某生提供的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3万条。
被告人韩某、邓某勇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某杰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某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被告人韩某杰、旷某鸿、韩某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某、李某、李某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韩某杰、旷某鸿、韩某华、韩某、邓某勇、李某、陈某莎、卢某生、李某、耿某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旷某鸿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韩某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三、周某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193万余条。后被告人周某城将其中100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青,将45655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云,将7214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将2320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65400元。此外,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云以3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25068条。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城、陈某青、刘某、陈某、周某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为193万余条、100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某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4000元不等。
三、夏某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某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被告人夏某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某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肖某、周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周某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2016年5月至6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波。后李某波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某元4万条,王某元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宋某波3万条。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周某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某波、王某元、宋某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周某、李某波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宋某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五、杜某兴、杜某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兴、杜某龙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杜某兴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杜某龙向他人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某兴、杜某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某兴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杜某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六、丁某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底,一家为全国4500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全国高达200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某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2000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某光自2015年5月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元每人,到2016年1月上调到120元每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丁某光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2000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某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七、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2015年6月至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000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000余条。
(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
八、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被告人姚某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九、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某栋某某楼某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用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出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万元。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十一、陈某辉、潘某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单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辉、潘某旭于2016年5月注册成立被告单位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以某市区某某路路66号1515号房作为办公地点。为提升公司业绩,陈某辉在取得潘某旭同意后,多次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88万余条,其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报告等征信信息1万余条,提供给公司员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以推销贷款等中介服务,从而获利佣金牟利。2017年3月16日,陈某辉被抓获,潘某旭于同日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潘某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对被告单位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50000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十二、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籍某某身为河北省某县某派出所民警,利用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段某某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从籍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
(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