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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根:隐私论争何时休?被遗忘权有没有?
发布时间 :2020-05-14      作者 :笔尖的思想

新冠让我们习惯了走到哪扫到哪的二维码,而随着疫情的全球大流行,西方国家也纷纷抄作业,前有苹果谷歌联手开发新冠追踪系统,后有英国推出新冠追踪app能够实时记录用户路径并且对周围发出提醒。

新冠的电子追踪也意味着,我们的身份信息、出行信息、健康信息被有效的整合,使得个人可以“随身携带”自身相关的数字化信息标签。当我们的个人信息被立体式数字孪生构建时,在带来信息交互便捷的同时,一场关于隐私的论争也爆发了。

根据4月份的一份调查,美国民众对利用手机数据来追踪人们的行踪的接受度存在分歧。大约一半的美国人(52%)表示,政府使用人们的手机追踪COVID-19检测呈阳性的人的位置,以了解病毒可能如何传播。但48%的美国成年人认为这种做法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不能接受的。当美国人被问及政府使用手机追踪人们的位置,以确保他们遵守保持社交距离建议时,支持率要低得多。62%的人表示非常不能接受,只有37%的人认为可以接受。

我们承认,数字技术的发展与“云”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打开了一扇方便快捷之门,我们散布在网络空间的信息越来越多,生活中的任何行为都可以变成数据,存贮云端。当我们习惯了走到哪扫到哪的二维码,无所不在的数字摄取工具、精准的地理定位系统也将我们推进到一个透明的时空之中

当我们像透明人一样暴露在科技面前,我们对于自己的信息掌控力度越来越失衡,我们的每一个行踪都将被记录,城市的每条大街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每一通电话都可能被监控,而每一次的网页浏览都将留下痕迹。

被誉为“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的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 -Schonberger)指出,在信息权力与时间的交会处,永久的记忆创造了空间和时间“圆形监狱幽灵在其中,每个人都可能不停地被诱使去进行自我审査。

数据规模的爆炸式增长、数据模式的高度复杂化以及数据背后隐藏着大量的经济与政治利益,所表现出的数据整合与监控的力量已经远超以往。由于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的信息不对称,我们很难充分了解不同平台上大数据的运作原理与方式,于是作为数据主体的我们个人信息被利用的真实状况是难以自主控制的。

最可怕的不是你不记得了,而是有人帮你记得。面对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控制机制,有没有一种新的可能性来保护个体的隐私?大数据时代,我们能否拥有关于互联网的被遗忘权?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和隐私的边界在哪里?

新的可能保护个人隐私?

早在1998年,著名编辑拉希卡在《互联网永不忘记》中说道,“我们的过去就像纹身一样镌刻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

网络改变了人们记录和表达自己的方式,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与物联网的互通有无,让人们在赛博空间中留下了无数的数字足迹。与此同时,搜索引擎等技术让提取记忆的能力得以极大增强,任何人都有可能在网络上获取想要的信息,过去的数据总可能被人挖掘出来,人们已经无法在网络中“被遗忘”。可以说,媒介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记忆的存储方式。

于是,针对互联网的“被遗忘权”应运而生。

2012年1月 2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公布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 2012/72,73号草案》,首次提出数据主体应享有“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 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以欧洲最高审级司法权威部门的地位,最终通过判例确立了“被遗忘权”的个人权利,该判例使得“被遗忘权”得以成为一项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权利。

事情要从2011年说起,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捜寻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一篇1998年关于他因断供而被迫拍卖物业的新闻报道。该男子认为其隐私被侵犯,于是,将报社及谷歌公司告上西班牙法院,要求报社删除该篇报道,同时也要求谷歌公司删除这篇报道的搜索链接。

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该篇新闻报道的内容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驳回了西班牙男子对报社的诉求,却判决支持了其对谷歌公司的诉求。谷歌公司提出上诉, 该案最终打到了欧盟法院。

2014年5月13日, 欧盟法院作出最终裁定,认为个人应该有“被遗忘权”,若以某人姓名进行捜寻,捜寻结果出现有某人信息的网页,则数据主体可在某些信息属于 “不足够、无关系或已过时”的情况下,向营运商要求删除搜寻结果的链接。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被遗忘权”立法,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有相近概念:用户可以基于违法、违约或信息不正确的理由,向网络运营者提出删除或更正的申请,即“删除权”与“更正权”。

“删除权”与“更正权”的具体行使不同于“被遗忘权”,即使是对于正当获取的个人真实信息,只要侵犯了个人人格权中的正当权益或收集行为违法,用户就可以申请删除和更正,行使“被遗忘”的权利。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边界在哪里?

被遗忘权的提出像在数据时代搭建了一个理想的隐私保护乌托邦,在一个“遗忘变得困难,记忆成了常态”的社会,“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社会意涵。

但被遗忘权却也一度引起网络的论争,被遗忘权的边界是什么?大数据时代的隐私边界又是什么?

1890年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 和萨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被视为是现代隐私法律的奠基之作,文章中将“隐私权”界定为“不受干涉”或 “免于侵害”的“独处”的权利。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隐私”的边界不断被重新定义,隐私保护的内涵也不断被重新诠释。大数据技术使隐私的边界跨越了空间,不仅在不同的虚拟时空中个人信息不断被去语境化地传播,还可以对其进行云存储;同时隐私的边界也跨越了时间,不仅可以挖掘个体过去的信息,还可以预测个体未来的信息。

大数据技术重塑了隐私的边界,而“被遗忘权”也超越了传统“隐私权”保护的内涵。传统 “隐私权”的客体是私密性信息,而“被遗忘权”保护的信息主要是已被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

传统的隐私问题主要涉及私密的、敏感的、非公开的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而新的隐私问题则主要涉及共享的、原本不敏感的、公共领域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对隐私保护内涵的拓展,与今天网络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日渐模糊紧密相关。

当下我们已经无法界定我们的社交网络究竟是一种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传统的“隐私权”在应对保护社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就显得有些尴尬。一方面,人们不断在社交网络的场域中公开个人的信息,而这一场域也在不断形塑人们公开个人信息的惯习。另一方面,这一场域又是有边界的,它所生产的信息主要面向自身的社交网络,甚至很多信息还细分了具体的群组可见,并不完全是一种毫无边界的公开透明。

被遗忘权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传统意义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保护的边界,而被遗忘权赋予信息主体控制的权利不仅有限制和约束,也有可能会与其他权利与价值产生冲突在被遗忘权还不具备完善的法规之前,贸然普及,就会导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混乱。

隐私权是人类个性的确认

“知耻心”是隐私的心理之源,当原始人类拾起第一片树叶遮挡自己裸露的身体时,隐私保护意识就诞生了。西方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追寻人的主体性,直至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不断倡导民主、自由,现代意义上的隐私与隐私权体系也在这样的哲学和文化的积淀中得到完善。

现代社会物质的越来越充裕,但体现个性人格和个人自由的“隐私”却渐渐异化。韩炳哲在《透明社会》里写道,“人的灵魂需要一个没有他者目光的空间,可以自在存在,一个人的自主是以他拥有不理解另一个人的自由为前提的。”然而在我们身处的透明社会里,信息的展示和挖崛压迫着现代人的每一根神经。

隐私权是对人类个性的确认,个性即人的独立性,是人和人区分的差异性。如果人类没有了隐私权,当大家都活成了不同数据知识下的“训练体”,我们与人工智能机器人之间也就失去了关键的区别。当人类有对个人空间的基本需求时,隐私就产生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自由的需求。即使在大数据时代,也没有人应该是透明的。

可以承认的是,这是一个重新形塑大数据隐私边界的时代,而关于我们的隐私的论争也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下去。